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现居无定所。曾于1991年因盗窃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8年因盗窃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9年7月因盗窃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1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楼下,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95元。
2020年11月10日15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附近,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踏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20元。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长峰
检察官助理:杨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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