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3********,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办事处**网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3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4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6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1日因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5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邓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邓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孙**到邓州市“绿安腱中央厨房”工地3号员工宿舍楼内,采取翻衣服口袋等方式进行盗窃,被宿舍员工李**、尚**发现未果,孙某某被二人抓获。
2.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到邓州市四馆一中心广场北侧工地工人临时居住处,将陈**的棕色皮质钱包盗走,内有13元现金。
3.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到邓州市雷锋路东段东方新城小区2号楼3单元西户,趁李某甲、柳某某等四人睡觉时欲盗走李某甲和柳某某的手机,被四人发现未果,孙某某被四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第一、三起犯罪事实中,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娄全田
检察官助理:夏布云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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