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绿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在长春市绿园区万科城市之光某栋楼下,将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奥迪A6轿车(吉A*****)玻璃砸碎,盗窃现金102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在长春市绿园区万科城市之光某栋楼下,将被害人孙某某的白色高尔夫轿车(吉A*****)玻璃砸碎,盗窃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博世牌测距仪一台(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价值380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在长春市绿园区万科城市之光附近,将被害人姜某的白色本田车(吉A*****)玻璃砸碎,盗窃现金70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在长春市绿园区万龙银河城西区工地路边,将被害人陈某某的白色哈弗H6车(吉B*****)玻璃砸碎,盗窃IBM笔记本电脑一台,旅行箱一个(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价值30元);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在长春市绿园区吉林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盗窃小米笔记本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价值550元),盗窃怀庄酱酒4瓶(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价值436元),盗窃怀庄富盛1986酒8瓶(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价值7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扣押清单、车辆信息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孙某某、姜某、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睿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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