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路,现住榆林市高新区**排**号,无业。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报经本院批准后于同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榆阳区航宇路魔杰网吧窃取被害人牛某某苹果XR手机一部、小米8手机一部。
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两部手机价值3824.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订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静
检察官助理:慕利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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