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大道**新城**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一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下午13时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附近,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其院墙西侧的一盆日本黑松盆栽、一盆映山红盆栽、一盆红竹盆栽盗走,后运至其位于驻马店市**大道**新城**号楼**单元**楼**户的住处(已追回)。经鉴定,被盗的三盆盆栽现价值3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7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大道**新城**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