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30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2000********,汉族,中专文化,系蓝**餐厅服务员,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至本区**路**弄**村小区**附近,窃得由快递员湛某某派送的装有坚果P3投影仪的包裹1只以及由快递员陈某某派送的装有安德玛牌平角短裤、浅口运动袜各3套的包裹1只。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941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派出所,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已赔偿快递员陈某某的相应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从梅某某处扣押坚果P3投影仪一台,已发还湛某某。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购物订单清单》证实,从被害人马某某、韩某某处各接受一张购物订单清单。

3.被害人湛某某的陈述及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湛某某投放至**路**号**村门口快递柜边上的装有一部坚果P3高清投影仪的快递被盗的事实。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投放至**路**号**村门口快递柜边上的装有安德玛内裤及袜子的快递被盗的事实。马某某的相应经济损失已由快递公司赔偿。

5.证人梅某某的证言及其同被告人孙某某的咸鱼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将涉案投影仪销赃给梅某某的事实。

6.陈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条》证实,其已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孙某某予以谅解。

7.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41元。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村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作案经过。

9.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

10.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四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阁林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方式

1500062**** 

2.侦查卷宗二册

3.其他证据材料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