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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326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96********,汉族,中专文化,系务工农民,户籍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庄**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月2日、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受上海申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时雇用派遣至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南路555号顺丰丰泰产业园快递分拣装袋中心从事快件打包工作时,趁人不注意,从分装快件的袋子中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寄出的装有一块颂拓牌Suunto9Baro旗舰级专业运动智能光电手表(含数据线)的快件一个,后将赃物取出并藏匿于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其暂住地外的公共消防栓处。案发后,赃物已由公安机关查获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孙某某临时受雇在顺丰丰泰产业园从事快递打包工作期间,于上述时间窃取被害人李某某寄出的上述手表快件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孙某某指认下从上述地点起获被窃手表(含数据线)并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3.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手表系真品及其价值。

4.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警后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到案的情况。

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金志军

检察官 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 李晶晶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

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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