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使用捡拾的铁管撬门插锁进入乌兰浩特市**街**胡同卫生服务社区,盗窃未遂。
2.2019年11月2日18时至11月3日7时30分之间,被告人孙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管钳子、螺丝刀撬窗进入乌兰浩特市**世纪城南侧**综合门诊,在该门诊盗取现金15000元、冬虫夏草香烟5条。经兴安盟价格中心认定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000元,涉案总价值人民币18000元。
3.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管钳子、螺丝刀撬窗防护栏进入乌兰浩特市**街**市场西侧北门的**超市,盗窃吧台内现金人民币300余元。
4.2019年11月16日0时至2时30分,被告人孙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管钳子、螺丝刀撬防盗门进入乌兰浩特市**街**家园西侧**超市,盗取现金4500元、各种品牌香烟(45条零19盒)、剃须刀、打火机、酒等物品。经兴安盟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200元,涉案总价值人民币14700元。
5.2019年12月6日19时30分至12月7日8时之间,被告人孙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扳子,撬窗进入乌兰浩特市**街**小区**纸巾行,盗取电脑主机一个、现金人民币30000元,涉案总价值人民币3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李某某、宋某某询问笔录;
4.被害人陈述:金某某、安某某、樊某某、何某某、侯某某询问笔录;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孙某某讯问笔录;
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视频;
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盗窃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全惠子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2张盗窃现场光盘、1张辨认现场录像、1张搜查扣押录像、2张讯问光盘);
3.随案移送物品一份(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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