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带其儿子前往乐平市人民医院看病,在医院门诊一楼大厅导诊台前拾得一串电动车钥匙,随即孙某某利用拾得的钥匙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医院门诊大楼西侧停车场内的一辆粉色欧派二轮电动车盗走。经乐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积极退赃,且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荣华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碟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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