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71********,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宜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1月4日、2020年11月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骑着一辆人力三轮车到宜良县经三路上将埋在绿化带内的已经安装完毕尚未交付使用的电缆线剪断6.2米(价值人民币570.4元),并将剪断的电缆线藏匿于家中。
2.2020年1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骑着一辆人力三轮车到宜良县经三路上正准备对埋在绿化带内的已经安装完毕尚未交付使用的电缆线实施盗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在王某某家中搜查出其于2019年11月7日在经三路上绿化带内盗窃的一根电缆线6.2米。同日,宜良县公安局决定对王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
3.2020年7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骑着一辆人力三轮车到宜良县经三路上的绿化带内,用钳子将埋在绿化带的已经安装完毕尚未交付使用的电缆线剪断6米左右,并将剪断的电缆线抽出来实施盗窃时被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检查电缆线的职工秦某某发现并追捕王某某,王某某逃跑,并将驾驶的人力三轮车丢弃在盗窃现场。秦某某报警后,民警在现场查获剪断的电缆线及王某某所骑的用于实施盗窃的人力三轮车一辆,三轮车上装有废弃纸板和废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扣押笔录及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任某某、李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秦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手印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两年内盗窃三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刚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