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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会**小组。2016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禄劝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决)、符某某(已判决)、“李文文”(未查明真实身份)驾驶陈某某的车牌为云A*****的白色金杯车从昆明出发前往禄劝。途中,四人商量偷狗。25日凌晨1时许,四人到达禄劝县**集镇上,在**队**号张某某家门前盗窃了其家拴着的一条30公斤左右的黄色土狗,之后在**队**号牛某某家修理厂门口盗窃了其家的一只黑色西德犬,随后在昆禄路川云食品厂门口,盗窃了刘某某在值班室外养的一只5公斤左右的黑色小土狗,四人驾车行驶至禄大路**村路段黄某某家加水处,又盗窃了黄家的一只5公斤左右的灰色土狗。四人驾车准备逃离禄劝过程中被牛某某等人驾车追赶,孙某某等人折回禄劝方向至川云公司路段被追上,四人弃车逃跑。经禄劝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牛某某被盗窃的黑色西德犬价值1700元,张某某被盗的黄色土狗价值500元,刘某某被盗的黑色土狗价值80元,黄某某被盗的灰色土狗价值人民币80元,被盗的四只狗共计价值人民币2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符某某、杨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蕊

2020520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9143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起诉书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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