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81981********,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号。2016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市场内,盗窃邹某某(女,55岁,湖北省人)上衣左侧兜内的华为牌畅享7S型手机一部,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涛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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