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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排**号,住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税务所门口,窃取被害人康某某放置于黑色大众轿车内的华为牌nova7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2880元。

被告人孙某某后被民警查获。

另,已赔偿康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孙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贾腾云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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