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四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5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区,住双鸭山市***区新立*委。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四方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四方台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方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酒后预谋盗窃摩托车,窜至***区**矿**小区,见被害人孙某乙的黑色铃木牌弯梁摩托车(鉴定价值:2000.00元)停放在**小区*号楼*单元外,乘深夜无人之机,将摩托车拖拽至胡同内,破坏摩托车把锁将车盗走。为怕被人发现,孙某甲连夜将摩托车骑行至**区**小区藏匿。同年8月16日孙某甲欲将摩托车骑回家中藏匿,于当日11时许从**小区驾驶摩托车行至外环路一岔路口处,使用自喷漆将摩托车商标图样喷涂遮盖,13时许在发现有人尾随后,将摩托车骑行至**镇**村南侧农田地后,将摩托车藏匿在杂草丛中,并用杂草覆盖遮挡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头盔1顶,帽子1顶,裤子1条

2.书证:被告人孙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前科材料,立案决定书、报案记录,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双鸭山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查图、照片

7. 被告人孙某甲盗窃案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被告人系累犯,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维春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物证:摩托车头盔1顶,帽子1顶,裤子1条;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