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南通**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上午,先后2次在如皋市城南街道、如城街道等地,采取拆卸、吊车吊运的手段实施盗窃,窃得变压器、杆上计量箱(JP柜)、电缆线、槽钢支架、防滑抱箍等物,价值人民币34007.2元。
1.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上午,在如皋市城南街道**路与**路路口西北角,采取上述手段,窃得国网江苏**有限公司如皋市**公司安装在此处电线杆上的单相变压器1台,价值人民币2800元。
2.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上午,在如皋市如城街道**村**组**线与**路交汇口,采取上述手段,窃得江苏**电气有限公司安装在此处电线杆上的瑞恩牌变压器1台、杆上计量箱(JP柜)1台、5.2米的电缆线1根、槽钢支架2根、防滑抱箍2付,价值人民币31207.2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如皋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孙某某的住处依法扣押杆上计量箱(JP柜)1台、电缆线1根;被告人孙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瑞恩牌变压器1台,赔偿江苏高泰电气有限公司人民币44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物品均已发还该公司。被告人孙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国网江苏电力有限公司如皋市供电公司人民币2800元。如皋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孙某某的手机1部,现暂存于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变压器1台等物证;
2.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栋某某、康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6.如皋市公安局提取自证人康某某手机内的微信转账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秋
检察官助理顾宇星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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