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88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7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郑州市**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被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被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被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在2018年、2019年、2020年,多次在临泉县白庙镇、张营乡、黄岭镇盗窃电动三轮车,盗窃价值共计47723元。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15日9时许,在临泉县白庙镇**超市门口,孙某某将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宗申”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3441元。
2.2018年10月11日10时许,在临泉县张营乡乡政府院内,孙某某将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军工望江”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3200元。
3.2018年10月13日9时许,在临泉县张营乡**超市门口,孙某某将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三枪”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1810元。
4.2018年10年15日9时许,在临泉县白庙镇白庙**门口,孙某某将卞某甲停放在该处的“金彭”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2279元。
5.2019年6月16日19时许,在临泉县张营乡**超市门口,孙某某将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淮海”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2324元。
6.2019年7月2日8时许,在临泉县白庙镇**超市门口,孙某某将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松申”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2976元。
7.2019年7月16日18时许,在临泉县白庙镇白庙**门口,孙某某将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贵派”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1360元。
8.2019年7月29日18时许,在临泉县白庙镇白庙**门口,孙某某将被害人卞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福田”牌电瓶车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3080元。
9.2019年8月5日是,在临泉县白庙镇白庙**门口,孙某某将侯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福建”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1620元。
10.2019年9月10日14时许,在临泉县张营乡**小区内,孙某某将吕某某停放在的“豪爵”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2990元。
11.2020年5月10日11时许,在临泉县张营乡**超市门口,孙某某将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超威”电瓶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1980元。
12.2020年5月28日10时许,在临泉县白庙镇**超市门口,孙某某将崔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春彭”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3705元。
13.2020年6月4日10时许,在临泉县张营乡**超市门口,孙某某将壮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广森”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2340元。
14.2020年6月6日19时许,在临泉县黄岭镇**超市门口,孙某某将侯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京运”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2400元。
15.2020年6月9日9时许,在临泉县白庙镇**超市门口,孙某某将卞某丙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980元。
16.2020年6月12日8时许,在临泉县张营乡**超市门口,孙某某将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凯力克”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2000元。
17.2020年6月18日11时许,在临泉县张营乡**超市门口,孙某某将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淮海”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1600元。
18.2020年6月25日10时许,在临泉县白庙镇**超市门口,孙某某将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金彭”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1634元。
19.2020年6月26日16时许,在临泉县张营乡**超市门口,孙某某将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凯迪克”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的价格为2400元。
20.2020年7月1日16时许,在临泉县白庙镇镇政府门口,孙某某将涂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森冠”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700元。
21.2020年7月4日16时许,在临泉县黄岭镇**超市门口,孙某某将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豪爵”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840元。
22.2020年7月8日17时许,在临泉县白庙镇**超市门口,孙某某将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建设”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20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李某丙、王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范某某、卞某甲等人陈述;
4.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6. 勘验、辨认等笔录;
7. 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系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明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孙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内光盘2张、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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