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某),男 ,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5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寿县寿春镇**城**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办事处**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2月至6月底在寿县金峰财富汽车工业园韵达快递公司仓库上班期间,在分拣快递物品时多次盗窃快递公司传送带上的快递物品,经寿县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物品总计价值486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民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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