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寿县**镇**村**组。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至8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295元,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村,翻窗进入被害人李某甲家中,盗走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被盗戒指价值2677元;
2、202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淮南市谢家集区新工村被害人李某乙经营的“**店”,强行推拉玻璃门进入店内,盗走OPPO 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0元;
3、202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淮南市谢家集区新华村被害人闫某某经营的“**家”土菜馆,强行推拉玻璃门进入店内,盗走金皖香烟一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6元;
4、202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淮南市谢家集区新设西村被害人余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强行推拉玻璃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100余元、黄山天都、中华香烟(软盒)各一条、中华(硬盒)、利群(黑软盒)、苏烟(软盒)、黄山徽商新概念香烟各二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42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金戒指、OPPO手机、香烟(照片);
2.书证:报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
3.被害人李某甲、余某某、李某乙、闫某某陈述;
4.证人朱某某、翁某某、秦某某证言;
5.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萍
检察官助理:尹鑫淼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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