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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19〕60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沂市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区**镇**村**号,农民。2004年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被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沂南县**小区南区、临沭县城**花园小区停车场,使用弹弓破坏停车场内奔驰、路虎、陆巡等豪车十余辆的车玻璃,盗窃车内4120元现金,六盒硬中华烟和八盒南京十二叉,车辆损失26672.02元。现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临沭县城**花园小区停车场,使用弹弓破坏李某某停放的奔驰牌CRA200轿车(车牌鲁******)车玻璃,盗窃车内钱财120元,车玻璃损失1547.91元。

2、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临沭县城**花园小区停车场,使用弹弓破坏李某甲停放的奔驰牌C200L轿车(车牌鲁******)车玻璃,车玻璃损失978.63元。

3、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临沭县城**花园小区停车场,使用弹弓破坏盛某某停放的奔驰牌E200L轿车(车牌鲁******)车玻璃,车玻璃损失2000余元。

4、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临沭县城**花园小区停车场,使用弹弓破坏王某某停放的白色丰田陆巡越野车(车牌鲁******)车玻璃,盗窃车内钱物600元和六盒硬中华烟和八盒南京十二叉,车玻璃损失988余元。

5、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临沭县城**花园小区停车场,使用弹弓破坏王某某停放的奔驰牌E200L轿车(车牌鲁******)车玻璃,车玻璃损失1762元。

6、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临沭县城**花园小区停车场,使用弹弓破坏刘某某停放的奔驰牌E300轿车(车牌鲁******)车玻璃,车玻璃损失2500元。

7、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临沭县城**花园小区停车场,使用弹弓破坏阚某某停放的奔驰牌E300轿车(车牌鲁******)车玻璃,车玻璃损失2500元。

8、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临沭县城**花园小区停车场,使用弹弓破坏张某某停放的白色路虎揽胜(车牌鲁******)车玻璃,车玻璃损失9060元。

9、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临沭县城**花园小区停车场,使用弹弓破坏袁某某停放的黑色奔驰牌S600轿车(车牌鲁******)车玻璃,车玻璃损失7000余元。

10、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沂南县***区停车场,使用弹弓破坏任某某停放的白色路虎越野车(车牌鲁******)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2600元。

11、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沂南县***区停车场,使用弹弓破坏王某甲停放的白色路虎越野车(车牌鲁******)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砸车窗的形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构成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临沭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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