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5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儿庄区**镇**村。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侯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台儿庄区**镇**村村民王某某家中,盗窃邮政储蓄银行银卡卡一张及金吊坠二个,后到**庄邮储银行支取现金,到母婴用品店等地刷卡消费,共计人民币23500元。经**庄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3574元。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将被盗窃财物返还给被害人王某某,次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枣庄市公安局**庄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姚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庄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年龄证明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继霞
助理检察员: 闫 璞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意见表各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