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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02196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烟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至12月27日间,利用工作之便,窜至烟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培训基地酒窖内,先后八次盗得茅台酒、拉菲酒等物品一宗,共计价值人民币7727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晚,窜至烟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培训基地酒窖内,盗得茅台酒一宗,销赃得款人民币135000元;

2.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晚,窜至烟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培训基地酒窖内,盗得茅台酒一宗,销赃得款人民币77200元;

3.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晚,窜至烟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培训基地酒窖内,盗得茅台酒一宗,销赃得款人民币73800元;

4.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晚,窜至烟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培训基地酒窖内,盗得茅台酒一宗,销赃得款人民币31000元;

5.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晚,窜至烟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培训基地酒窖内,盗得茅台酒等物品一宗,销赃得款人民币38100元;

6.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晚,窜至烟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培训基地酒窖内,盗得茅台酒一宗,销赃得款人民币175200元;

7.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晚,窜至烟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培训基地酒窖内,盗得茅台酒、拉菲酒等物品一宗,销赃得款人民币93600元;

8.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晚,窜至烟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培训基地酒窖内,盗得茅台酒一宗,销赃得款人民币148800元。

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搜查笔录;有现场勘验笔录;有证人于某某、左某某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部分赃款已扣押,可以从轻处罚;该系多次盗窃,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艳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牟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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