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孙永奎,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乡**村**号,现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村,打工。2013年8月6日因盗窃被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永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1月5 日,被告人孙永奎(小名:豆豆)伙同张某某(已判决)、蒿某某(已判决)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路路边发现一辆白色丰田霸道车(晋A****8)内有包,孙永奎便找了半块砖头,由张某某和蒿某某负责放风,孙永奎用砖头将霸道车的驾驶员位置的车窗玻璃砸烂,并将车内的一个黑色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万多元,孙永奎、张某某、蒿某某将钱分了。后三人一起乘车回了长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永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永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砸车玻璃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学东
2020年1月15日
附:侦查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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