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86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第一宗:2019年11月3日左右凌晨,任某某(另案起诉)驾驶车牌粤S3****的面包车载着被告人孙某某来到东莞市**镇**市场**号铺被害人熊某某经营的**饭店门口,孙某某等人下车使用工具将熊某某店铺门口的一台格力牌空调外机(约价值3000元)盗走,得手后,孙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未能起回被盗财物。
第二宗:2019年11月4日左右凌晨,任某某(另案起诉)驾驶车牌粤S3****的面包车载着被告人孙某某和李某某(另案起诉)来到东莞市**镇**路**号*栋*号被害人罗某某经营的东莞**商铺发现有一台空调外机,孙某某三人下车使用工具将罗某某店铺门口的一台空调外机(约价值3500元)盗走,得手后,孙某某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未能起回被盗财物。
第三宗:2019年12月3日凌晨,任某某(另案起诉)驾驶车牌粤S3****的面包车载着被告人孙某某和李某某(另案起诉)来到东莞市**区**路**号被害人王某某工作的东莞市****有限公司办公楼,孙某某三人下车使用工具将办公楼外的一台格力牌空调外机(约价值5000元)盗走,得手后,孙某某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未能起回被盗财物。
第四宗:2019年12月29日0时48分许,任某某(另案起诉)驾驶车牌粤S3****的面包车载着被告人孙某某和李某某(另案起诉)来到被害人李某某工作的东莞市**镇****公司门口发现有两台空调外机,孙某某三人下车使用工具将两台空调外机(合计约价值4200元)盗走。得手后,孙某某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未能起回被盗财物。
2020年4月13日19时25分许,民警在东莞市万江区新谷涌富康路一路边抓获被告人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缴获六角板手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同案人任德成、李君勇供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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