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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3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路**号**室。2018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的**店,使用偷得的锁匙开门入店,乘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OPPO牌新手机四台(经核价,被盗窃的四台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1996元)以及店内柜台抽屉的现金人民币960元。作案后,被告人将上述赃款现金用于赌博输光。当被害人杨某某发现被告人盗窃后,被告人遂返回现场将所盗全部OPPO牌新手机退回。因被告人无法退还赃款,被害人杨某某报警。接报后,盐步派出所民警到场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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