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的**店,使用偷得的锁匙开门入店,乘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OPPO牌新手机四台(经核价,被盗窃的四台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1996元)以及店内柜台抽屉的现金人民币960元。作案后,被告人将上述赃款现金用于赌博输光。当被害人杨某某发现被告人盗窃后,被告人遂返回现场将所盗全部OPPO牌新手机退回。因被告人无法退还赃款,被害人杨某某报警。接报后,盐步派出所民警到场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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