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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村**。2010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1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1时38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城二期**商城**餐厅中,趁被害人卓某某离席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卓某某放在餐桌上的OPPO R17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66元)。之后,被告人孙某某离开现场。

2019年8月1日13时18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商场**餐厅,趁被害人杨某某就餐不注意之机,扒窃被害人杨某某放在身后的背包一个(内有保温杯、衣服和硬币等物)。之后,被告人孙某某离开现场。

2019年8月5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  琦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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