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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市场旁一间鞋店买鞋时,发现该店女老板某某丙将一个黑色的腰包放在鞋店的柜子里,遂生贪念,后假借买鞋试穿之机分散某某丙的注意力,趁机盗走某某丙放在柜子里的腰包。经查明,被盗的腰包内有现金2000元人民币,医保卡一张、还珠市场管理所的发票一本及钥匙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某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平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主要证据和全部案卷材料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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