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41987********,彝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6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7年7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讯未到案被新郑市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10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驾校一楼办公室和三楼被害人魏某某家中,先后将被害人魏某某的一部东芝笔记本电脑、一对老庙牌金耳坠和800元现金等物品盗走。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东芝牌电脑价值3400元,老庙牌金耳坠价值2088元,总价值5488元。
2、2017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通过阳台攀爬方式进入新郑市龙湖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王**家中,趁王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客厅衣服钱包内的350余元现金、一个金佛吊坠、一个金戒指和一部OPPO A5手机盗走。经河南****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价格鉴定,被盗金佛吊坠价值6893元,金戒指价值2653元,A57手机价值965元,总价值10511元。
3、2017年4月底,被告人孙某某到郑州市长江路**网吧,趁被害人王某甲熟睡之际,将被害人王某甲放在电脑桌上的oppoA59手机盗走。经河南****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价格鉴定,被盗的OPPO A59手机价值1300元。
4、2017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区紫东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攀爬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家中,趁其熟睡之际,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鞋柜上的一块飞亚达牌手表以及放在鞋柜上和鞋柜抽屉内的450元现金盗走。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飞亚达牌手表价值15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毕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6、河南**资产评估事物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7、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8、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9、新郑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10、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丽君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