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方山县,住山西省方山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7日0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昆明市**小区**栋**室,盗窃了同宿舍王某某的OPPOA5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00元)及太某某的iPhone7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后携赃潜逃并销赃,被盗手机均已缴获,OPPOA5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2、2020年1月13日0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村**网吧158号机桌旁,盗窃了被害人毕某某的VIVOX2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00元),随即携赃潜逃。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