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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黄晓东、被害人蒋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天宁区**街道**村委**塘等地,趁人不备之际,先后4次作案,共窃得盆景1盆(价值人民币140元)、衣物7件。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天宁区**街道**村委**塘**号门口,趁人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蒋某某桂花盆景1盆,价值人民币140元。

2.2019年10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天宁区**村**幢旁空地,趁人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潘某某裤子1条。

3.2019年1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天宁区**街道**村委**村**号门口,趁人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孔某某打底裤2条、毛衣2件。

4.2019年1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天宁区**村**号旁空地,趁人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黑色裤子1条、毛衣1件。

案发后,被盗桂花盆景1盆、毛衣1件、打底裤2条、黑色裤子1条已追回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蒋某某、孔某某、陈某某。

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涉案盆景和衣物照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红梅派出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艳杰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本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9691****。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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