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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诉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孙某某,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1月10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9时许,在江苏省涟水县时码办事处白果村九组东西水泥路上,被告人孙某某将嵇某某的一只比特宠物犬以顺手牵羊盗走。经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孙某某盗窃的宠物犬价值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锐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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