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孙某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转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日晚,被告人孙某某至灌南汤沟镇汤沟村,盗取屠某某车内一个钱包(内含现金580元)。
2、2018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某至灌南县孟兴庄镇支某某家,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将二楼卧室内1元硬币偷走。
3、2018年冬天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某至灌南县孟兴庄镇李某某家,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将床头柜中的2000余元现金偷走。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涛
检察官助理:胡倩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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