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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镇江市丹徒区******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翻窗进入镇江市丹徒区**镇**村**栋**室笪某某家中,正欲实施盗窃时被笪某某发现并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辨认、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着手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永权

检察官助理:余  颖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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