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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村**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6日0时1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至镇江市润州区**菜场**店门口,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窃得蓝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700元。经认定,涉案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89元。公安机关已将电动三轮车依法发还被害人。

2.2020年3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镇江市润州区**菜场**附近,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国标金属十字型扣件59个,因被发现而未得逞。经认定,涉案十字型扣件价值2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收据等书证;3.证人尤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证人对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辨认等辨认笔录;8.案发地点附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第二起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第二起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第一起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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