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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814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单元**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南昌县向塘镇**街**区多次入户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5月份期间,孙某某用老虎钳夹断被害人徐某甲位于南昌县向塘镇**街**区**栋**单元**室的防盗窗柱子,爬窗进入被害人徐某甲的家,然后多次在徐某甲家中做饭和充电。2019年8月份左右,孙某某将徐某甲家中的电磁炉一台(价值不明)和微波炉一台(价值不明)盗走,以10元的价格出售;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一天,孙某某进入**栋**单元**室张某某的家,盗走书籍若干;

2019年10月左右,被告人孙某某爬窗进入被害人徐某乙位于南昌县向塘镇**街**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实施盗窃;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孙某某爬窗户进入被害人袁某某位于南昌县向塘镇**街**区**栋**单元**室的家,盗得钱包一只(内有现金近300元)、存钱罐(内有现金800余元)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照片等书证材料;

2.被害人张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4次,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芳芳

检察官助理:赵炎骏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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