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街道**村**号。2002年12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5年2月13日减刑释放。2019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至7月10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沂水县**镇鲁兴钛业工作期间,四次窃取工地钢材料、螺丝头、水龙头阀门等一宗后出售,获利19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2090****);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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