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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行政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1月4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盗窃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北郊乡小辛营农贸市场内盗走范某某现金1300元。

2.2019年1月12日夜里,被告人孙某某在沈丘县中医院病房内盗走刘某某棉被一床,经鉴定,被盗棉被价值144元。

3.2019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沈丘县中医院病房内盗走王某某现金3700元。

4.2019年1月21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沈丘县中医院病房内盗走曹某某现金1200元。

5.2019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沈丘县康馨澜悦府小区内盗走张某某一辆白色两轮踏板摩托车,经物价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丽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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