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曾于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将本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20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55号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号楼旁边车棚内,趁被害人张某某上楼送餐之机,将其停放在车棚内的一辆深蓝色踏板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及车带锂离子电池价值人民币2900元。
2019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窃电动车的照片;2.书证:专用收款收据、转账记录、电动车用锂电池租赁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被告人孙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佟立群 杜杨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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