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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庄,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村。2018年11月17日,因盗窃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本院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未批准逮捕,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9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及书包,先后九次到唐山润良商贸有限公司大润发超市内进行盗窃,窃得冷酸灵牙膏、双枪铁木筷、健达奇趣蛋、蒙牛蓝莓果粒等物品,后所盗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03.82元。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冷酸灵牙膏等物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祥飞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于户籍所在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3190****。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单行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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