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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31199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秋天以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王某某、董某某(已判),先后将**高速**服务区货车、广宗县**乡**村被害人李某某货车、被害人张某某货车的电瓶盗走。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等3人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补充现场勘查笔录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3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与同案犯董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晓杰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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