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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坝**号,现住址:河北省崇礼区**镇**村。2017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来到万全镇东湾村南王某甲家附近,将摩托车停下后,从王某甲家院外的草垛进入王某某家院内,发现王某甲邻居阎某某家房子装修更好一点,遂从王某甲家西院墙进入阎某某家院内。被告人孙某某徒手将阎某某家正房门上小窗弄坏后进入屋内,后对屋内卧室进行盗窃,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物品后,来到屋内厨房处,因厨房里有一间屋门已上锁,孙某某先是用脚踹门,后用厨房内的菜刀打门锁进行撬动,没有撬开门锁。孙某某发现屋内无值钱物品后离开阎某某家正房,此时被东湾村民王某乙发现,孙某某翻墙上房后潜逃。王某乙报警后,万全派出所民警来到案发现场,经调查分析,发现被告人孙某某很大可能还在村内躲藏,隧对东湾村内民居进行地毯式捜查,在捜查村内陈某某家时,发现孙某某躲藏于陈某某家正房西北角落里,民警将其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

2.书证:张家口市桥东区、崇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常住入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阎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6.指认笔录:被告人孙某某对盗窃现场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说明;              

7.视听资料:被告人孙某某审讯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作案,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属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学军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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