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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行唐县**网吧门口盗窃马某某的一辆黑色“趴赛”摩托车,后将该车卖至行唐县**镇**电动车店。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66元。

2、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行唐县**网吧门口盗窃王某某的一辆白色“小鸟”电动车,后将将电动车遗弃在行唐县城**街;之后又到行唐县**网吧门口,盗窃左某某的一辆白色“趴赛”摩托车。孙某某将该摩托车卖至行唐县**镇一修车店;小鸟电动车被车主找回。经鉴定,小鸟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白色趴赛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33元。

3、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行唐县**网吧门洞盗窃杨某某的一辆红色125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卖至行唐县**村一修车摊。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4、2019年1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行唐县**网吧门口盗窃崔某某的一辆黑色重庆“建设”牌摩托车,之后将该摩托车遗弃在行唐县**街;随后又到行唐县**网吧门口盗窃刘某某的一辆绿色“趴赛”摩托车。后重庆“建设”牌摩托车被车主找回。经鉴定,重庆“建设”牌黑色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33元,绿色“趴赛”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66元。

5、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行唐县**网吧门口盗窃申某某的一辆“隆鑫”牌红色125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卖至新乐市**村一修车摊。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66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建勇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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