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10311197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号**栋**门**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2月因盗窃和吸毒被行政拘留,于2015年10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3月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1月9日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洛阳市涧西区秦岭宜家小区大门口北侧,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一辆轿车车门撬开,盗窃车内芙蓉王、玉溪、红旗渠等品牌香烟70余盒,价值约900元。
2、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洛阳市涧西区香港城小区17号楼西侧的停车位,进入一辆副驾驶车窗未关闭的轿车内,将车内扶手箱一钱包内的现金1000余元盗走。
3、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洛阳市涧西区秦岭路江南绿苑小区北门附近,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一辆停放在路边北侧的轿车车门撬开,盗窃车内的一台方正牌笔记本电脑时被民警抓获。经作价该涉案笔记本电脑价值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等;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叶红
二0二0年四月二十日
附:
1.侦查卷宗二册;
2.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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