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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四川省内江市**区**乡**村**组**号。2016年4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刘某某(取保候审、另案处理、下同)等人窜至本市**街道**小区前面的停车棚内,窃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红黑色电瓶车(无法估价),后将该车卖至**街道的**车行,获利人民币400元。

2、2019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梁某某(取保候审、另案处理、下同)、刘某某、“大某某”窜至玉环市**街道**安置小区停车棚内,窃得被害人蒋某某的一辆红色助力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

3、2019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梁某某、刘某某、“大某某”窜至本市**街道**村停车棚内,窃得被害人章某某的电瓶车内四只电瓶(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后将电瓶卖至**街道的**车行,获利人民币200元。

4、2019年9月10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梁某某窜至本市**街道**停车棚内,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红色电动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 

5、2019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梁某某窜至本市**街道**公园对面停车棚内,窃得被害人曾某某的一辆蓝白色电动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8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街道**村的暂住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照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证人杨某某、朱某某、王某乙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甲、章某某、蒋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刘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刑事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汾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情况说明1份、照片1张、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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