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97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队**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2020年8月5日、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5月11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瑞安市**街道**村**路**号厂房内,窃取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瓶车。现该车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555元。
2. 2020年7月21日晚,被告人孙某某窜至瑞安市**街道**基督教堂二楼,窃取被害人林某某放置在其房间内的一台Iphone6SPLUS手机和一台Ipad Air2。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833元,Ipad价值人民币13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通话记录、视频制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晓萍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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