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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谎称可以通过跑关系将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安排进入浦江县平安中心小学就读,先后骗取被害人林某某、高某某、吴某某、李某甲人民币10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1000元,共计人民币51000元。现被告人孙某某家属已赔偿五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谅解书、退款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费某某、许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高某某、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勇平

检察官助理:张凯丽

2020年9月25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825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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