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捕前住三亚市**村**巷**号**房。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三亚市**社区**巷**号楼内寻找盗窃目标,当其步行至**楼**房时发现该屋房门未关,且屋内无人,孙某某便趁机进入该屋内盗窃女士挎包1个。孙某某将挎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取出后将挎包丢在门外,随即逃离现场。次日12时许,公安干警在孙某某租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现金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人民币;2.书证:报案书、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玲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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