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快递员,住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镇**村**组,暂住本市福田区**村**巷**房。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惠州市淡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5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在互联网上认识被害人易某某。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被害人易某某的住处(本市福田区**村**栋**房)。次日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趁被害人易某某不注意之机,盗走易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23元)。2019年10月23日18时,被告人孙某某将涉案的手机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销赃给赵某某。

2019年10月30日,民警在本市福田区**村**巷**房内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发票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