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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2019年10月7日20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花园**栋**楼商场**前台,盗窃一台DELL笔记本电脑和一台Ipad平板电脑(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250元)后逃离现场。后民警其住处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路**号**房缴获被盗的平板电脑,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公园山顶缴获被盗后由孙某某藏匿于此的笔记本电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珠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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