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83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6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宋岗二路恩施土菜馆附近,见胡某某停放在该餐馆门前的雅迪牌电动车钥匙未拔,遂将电动车骑走。经武汉市黄陂区物价局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65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29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被盗电动车铭牌及相关票据、办案说明、谅解书及收条、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抓获经过;4.鉴定意见;5. 辨认笔录;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毅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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