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90********,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里**号**小区**室,住黄石市下陆区**路**号**栋**单元**室。 因盗窃,于2007年4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1年7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6月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1月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1月1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2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西塞山区**公园附近伺机作案,发现**大门钥匙未取走,随即开门进入店内,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1700元。
2.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在西塞山区**附近对**实施盗窃。黄某某负责望风,孙某某徒手破坏门把手进入店内,两人将收银台旁边的4箱小红劲酒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2元。
3.2020年1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黄某某在西塞山区*路车终点站对“***”实施盗窃。黄某某负责望风,孙某某徒手破坏门把手进入店内,两人在酒楼储藏室内盗走4件毛铺苦荞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20元。次日,黄某某(将盗得的四件毛铺苦荞酒销赃于王某某的**副食店,得赃款1400元,两人平分。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从王某某处扣缴被盗的毛铺苦荞酒21瓶,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退还被害人上述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实物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3.证人王某某、余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张某某、陶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价格认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7.现场勘查及照片;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向东
检察官助理:杨波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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